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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无锡市委规章制度汇编

时间:2013-04-26 [ ] 浏览次数:

 

新时期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制度建设是重要保障。制度建设是参政党自身建设中带有根本性、长期性和保障性的工作,是加强思想、组织建设必不可少的载体。本《制度汇编》依据《民革章程》、《公务员法》、《无锡市民道德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爱国统一战线相关政策制定。

多年来,在民革江苏省委,中共无锡市委领导下,在无锡市委统战部指导帮助下,民革无锡市委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建立了一套较为系统的规章制度,对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人员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次《制度汇编》是在原有制度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基层组织建设年、作风建设年”动员大会精神、以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活动为契机,以落实长效机制建设为抓手,以促进作风转变为目标,以履行参政党职能为根本。结合新时期民革工作特点,本着实用有效,易于操作的思路。通过集思广益,借鉴其他党派的经验和基层组织好的做法,经过反复研讨,重新修订、完善了各类规章制度。

本《制度汇编》共分三部分:民革无锡市委会工作制度、基层工作制度和机关工作制度,基本涵盖了无锡民革的工作内容。其中市委会工作制度共8个,基层工作制度2个,机关工作制度9个。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发展,我们将不断修正和完善,以期更加贴近实际,更加系统规范,把无锡民革建设成为高素质参政党组织,为建设魅力无锡、创新无锡、创业无锡和幸福无锡,为实现“201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一部分  民革无锡市委工作制度

 

一、民革无锡市委工作职责和领导职责

(一)市委会工作职责

(二)主委职责

(三)专职副主委职责

(四)兼职副主委职责

(五)秘书长职责

二、民革无锡市委有关会议的若干规定

(一)通则

(二)主任委员会议

(三)市委会全体会议

三、民革无锡市委领导班子分工和对口联系制度

四、民革无锡市委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试行条例

五、民革无锡市委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专委会组织通则

(二)各专委会工作职责

六、民革无锡市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述职制度

七、民革无锡市委组织发展程序

八、民革无锡市委光彩事业项目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  民革无锡市委基层组织工作制度

 

一、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二、党费缴纳和使用制度

 

 

第三部分  民革无锡市委机关管理工作制度

 

一、机关各处室工作职责

(一)驻会副主委(秘书长)工作职责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三)组织宣传处工作职责

二、机关办公会议规定

三、机关干部的管理规定

四、机关学习制度

五、机关干部联络基层制度

六、机关公文管理规定

七、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八、机关汽车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九、大事记编写规定

 

本汇编所列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民革无锡市委会。

 

 

 

 

 

 

 

 

 

 

第一部分  民革无锡市委工作制度

 

一、民革无锡市委工作职责和领导职责

(一)市委会工作职责

1.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接受并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革章程》。认真履行参政党职能,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组织的群体功能,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一切活动。

2.根据民革中央、省委和中共无锡市委的工作要求以及民革无锡市党员代表大会的精神,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各基层组织和全体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实现预定的工作目标。

3.组织完成好民革江苏省委、中共无锡市委所交办的各项任务和工作,并定期汇报工作。

4.加强与市委、市政府对口联系单位和市人大、市政协的联系,积极建言献策,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

5.及时、准确地反映我市民革党员及联系人士对国际、国内和我市重大问题的看法,对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政策的意见、建议,对统一战线、多党合作的态度和认识等。

6.维护民革党员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教育党员发挥自身优势,努力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7.注重质量,按组织发展原则和程序发展新党员,物色骨干党员,选拔和培养后备干部队伍。

(二)主委职责

1、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组织开展活动,使民主党派市级组织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执行本党派上级组织的决议,发挥参政党作用;

2、出席中共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协商会、情况通报会和座谈会,参加中共市委、市政府和本党派上级组织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并负责及时向本组织传达贯彻重要会议和有关文件精神;

3、主持本组织代表大会、市委全委会、常委会及主委会议,提出全年工作思路,部署有关重要工作,对市委会年度工作和本届任期工作作出总结;

4、主持领导班子成员的学习,积极做好领导班子的团结和组织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5、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组织本党派成员开展调查研究,参加必要的考察活动,推动党派参政议政主要职能的履行;

6、关心党员的思想和工作表现,采取多种方式,切实加强组织内的思想政治工作;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持讨论本组织的干部使用、人事安排及组织机构的充实、调整和发展新成员的工作;

8、主持讨论、决定有影响的重大活动安排,亲自参与重大问题的处理;

9、关心组织内的有关财务情况;

10、负责签发关系全局的重要文件。

11、完成上级和中共市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专职副主委的职责

协助主委主持全面工作。

1、具体负责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实施民主党派上级组织和市委全委会、常委会、主委会议的决议和决定,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主委和有关会议汇报;

2、按照市委会要求,负责制订全年工作计划、做好阶段性计划安排和工作总结;

3、建立健全机关运转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机关的工作效率;

4、调查了解基层组织及成员的思想状况,注意总结典型经验,指导基层工作的开展,协调基层组织与所在单位中共组织的关系;

5、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成员的反映和要求,主持起草市委会有关调查报告、重要提案和重要文稿,努力提高党派的参政议政水平;

6、负责组织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主持一般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协调市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与机关的工作关系;

7、主管市委会的财务工作,定期向主委汇报有关情况;

8、代表本党派参加有关会议和社会活动,做好本党派与有关部门协调工作,签发有关文件,完成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9、完成上级和中共市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兼职副主委职责

1、积极贯彻执行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决议,主动关心、支持市委会的各项工作;

2、按照主委会议作出的分工,积极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了解基层组织的工作情况和成员的思想状况,认真做好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3、积极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重要职责,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征求、搜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代表本党派参加有关会议和社会活动;

4、按照主委会议授权,处理组织中的一些问题,做好有关方面的团结协调工作,完成主委交办的工作。

5、完成上级和中共市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秘书长职责

负责管理市委会机关的日常事务。

1、具体实施主委会议的各项决定和常委会全委会的各项决议,处理机关的日常工作;

2、推动协调机关各部门业务工作的开展,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负责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工作,制定机关工作部门的职责范围,并经常督促检查;

3、负责起草市委会的有关文件、工作计划、总结和报告,签发市委会有关会议和活动的通知;

4、协助专职副主委管理财务,负责机关财务的执行和经费的使用安排;

5、协助主委、副主委做好成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基层组织和成员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6、负责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和考核,管理机关人员的业务档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

7、负责安排组织各项会议及活动,做好主委、副主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8、完成上级和中共市委统战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民革无锡市委有关会议的若干规定

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更好地履行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责,特制定民革无锡市委员会有关会议规定:

(一)通则

1、市委会定期举行的会议有:委员会全体会议(市委会);主任委员会议(主委会)。

2、根据《民革章程》,市委会和主委会必须有应到会议人数的半数以上出席。凡需通过的决议,必须有应到会议人数的半数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3、会议应事先做好准备,会议内容在会前应告知与会人员。

4、会议均应有专人记录,会后连同有关会议文件归档保存,可根据需要将会议纪要(或情况)分发给有关人员和基层组织,并可报送上级组织。

5、市委会和机关有关处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如:监督委员会会议、基层组织主委会议、组织工作会议、宣传工作会议、信息工作会议等。

(二)主任委员会议

 1、市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主任委员会,领导市委会日常工作。

 2、主任委员会议每季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必要时也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3、主任委员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程,由主任委员提出或由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提出,请主任委员审定。

 4、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5、主任委员会议应讨论并决定下列事项:

1)确定召开市委委员全体会议的会期、议程,审议提交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有关文件;

2)决定在贯彻中共方针政策、有关会议精神、上级组织决议指示和市委会全体会议决议过程中的重大决策;

3)审议市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意见,以及以市委会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和调查报告;

4)审定市委机关工作机构的设置、职能、人事安排、工作制度等;

5)听取机关工作汇报,讨论和处理党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委员会全体会议

1、根据《民革章程》第29条规定:“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社的各项工作。”

2、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3、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程,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

4、委员会全体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扩大至有关人员参加,扩大范围由主任委员会议商定。

5、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1)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和同级组织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2)听取和审议同级主任委员会议的报告;

3)讨论决定本市委会的重大事务;

4)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民革无锡市委领导班子分工和对口联系制度

20111226日,经民革无锡市六届委员会第二次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建立主副委分工和对口联系制度。要求主委、副主副委和相应协助的机关人员要积极参与对口联系的基层组织的各项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机关人员要协助基层组织领导搞好各项工作。对口联系的范围原则上一年轮换一次

 

四、民革无锡市委关于加强党内监督的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内部监督暂行条例》,为加强党内监督,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内团结,推进参政党自身建设,提高参政党履职能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党内监督体现民革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政治联盟的特点,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自我约束、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方针。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贯彻执行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情况;

(二)遵守本党章程、执行中央监督条例情况;

(三)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其它重要制度的情况;

(五)在党内人事安排和干部推荐、任用中遵守相关制度和程序的情况;

(六)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民革无锡市委监督委员会在民革无锡市委的领导下和民革省委监督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党内监督工作。

第七条  民革无锡市委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全市民革党内监督工作,贯彻落实民革中央和省市民革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决议、决定,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问题;

(二)指导、督促下级组织开展党内监督工作;

(三)对市、县(区)级组织的领导机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

(四)受理涉及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员违反本党章程等问题的来访、署真实姓名的来信,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涉及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组织反映对党的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二)以适当方式表达对组织决议、决定的不同意见与看法;

(三)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有权批评各级组织和党员违反本党章程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九条  民主集中制。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和支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

各级领导班子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重要人事安排和干部推荐、任用,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十条  议事规则制。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讨论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民主评议制。推荐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后备干部队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民主测评,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二条  述职述廉制。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于每届届中和届末在全委会范围内进行述职述廉,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健全和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通过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统一认识,改进作风,增进团结,提高自身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第十四条  重要事项备案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若遇到可能影响党的工作、组织声誉的个人重大事项,应当向党组织报告备案,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监督工作报告制度。监督委员会应向市全委会报告监督工作,逐步形成报告制度。

第四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六条  设立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无锡市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作为全市民革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

民革无锡市委监督委员会在民革无锡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民革无锡市委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委会议提名,全委会议决定。任期与市委员会相同。

民革无锡市委监督委员会日程工作由机关承担。

第十七条  民革市委、市委监督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民革无锡市委制定,自全委会通过后开始施行。

 

五、民革无锡市委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专委会组织通则

1、根据《民革章程》规定,经市委会议研究决定,民革无锡市委设置五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分别是:参政议政委员会、祖国统一工作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经济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

2、专门工作委员会在市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市委会联系和团结党员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的工作机构。任期与与民革无锡市委届期同步,设置和变动情况由主委会议研究、市委会议决定。

3、专委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社会服务的职能,在各项工作中发挥民革的整体功能。
  4、专委会的任务是根据民革中央、民革江苏省委和民革无锡市委的部署,发挥民革的优势和特色,紧紧围绕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建言献策,为中共党委和政府的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组织民革党员开展学习和各项活动,使专委会成为履行职能的载体,对外联系的桥梁,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和民革党员知情出力的途径。
    5
、专委会由各条战线、各行各业一定专业背景或相关职业经历、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并热心民革工作、社会工作的民革党员组成,委员任期与专委会同步。

6、每个专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市委会决定。专委会主任原则上由市委主委或福主委兼任。委员会一般由15-30人组成,委员原则上不交叉任职。

7、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其他情况变化,届中可对设置及成员进行适当调整。

8、专委会在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9、专委会应根据全市的情况和市委会全年工作任务,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年终总结全年工作。活动做好记录。

10、专委会应调动委员积极性,适时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为本委员会成员履行参政党职能创造条件。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全体会议,组织不少于二次活动(包括召开会议)。专委会开展的各类活动,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注重质量,力求实效。可根据委员专长和工作需要,分设若干活动小组开展活动,也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专委会以外的党员或其他专委会成员参加活动。专委会的各种活动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

11、专委会应围绕自身任务,每年选定若干课题,组织成员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调研报告,由委员会主任审阅签字后上报市委会。

12、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市委会下设的工作机构,不另设办事机构,由机关有关部门和联系人负责联络、协调日常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可在机关业务经费中列支,其数额由主委会议根据当年机关业务经费的多少、专门工作委员会上年度开展活动的情况和取得成果的大小决定。各专委会可利用社会力量开展活动。

(二)各专委会工作职责

1、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根据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结合党派的特色和实际,确定调研方向、拟定调研课题,组织调研班子,开展调研活动,撰写调研报告并积极向有关方面建言献策;积极做好社情民意、统战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做好代表党派集体的政协提案、人大议案的线索征集、调研考察和稿件撰写。辅导、指导基层组织开展调研。

2、祖国统一工作委员会:以宣传“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大政方针和“祖国统一”工作为重点,认真做好海外亲友尤其是台胞台商的接待工作和两岸交流事宜;定期走访重点联系人士和台资企业,帮助他们协调相关困难和问题;协助市委统战部和民革市委做好黄埔军校老同志及后代的联系工作。

3、妇女工作委员会:协助市委会做好女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健康有益的活动;了解掌握女党员的工作业绩等基本情况,协助解决有关问题;教育女党员为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4、经济工作委员会:组织经济(企业)界别的党员对经济工作开展调研,研究经济问题,分析市场形势,探讨经营管理,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献智出力;组织经济界别的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5、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组织科教文卫界别的党员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会同有关方面,就政府有关科教文卫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我市科教文卫事业的健康发展献智出力。

 

六、民革无锡市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述职制度

民革无锡市委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据相应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为进一步增强党员中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他们在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述职对象

述职对象为本市民革党员中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述职内容

1、经本人所提的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名称以及办理落实的情况。

2、参加各级人大、政协活动的情况以及个人在履行代表、委员职责方面所做的工作。

3、反映信息和提供社情民意的情况。

4、受到各级人大、政协表彰和取得荣誉的情况。

5、新一年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思路设想以及进一步提高自身参政能力的打算。

(三)述职要求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述职,通过召开述职会、提交书面报告等形式进行。

2、述职对象应端正态度,认真准备。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并上报书面形式的述职报告。对述职工作不认真或无故不缺席者,市委会将以一定的形式给予批评教育,防止述职工作流于形式。

3、履职情况表的填写应严肃认真,如实反映情况。履职情况表将存入个人档案,同时报送各级统战部门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并作为干部使用和推荐的重要依据。

注:《民革无锡市委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情况表》另附。

 

七、民革无锡市委组织发展程序

为使组织发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遵照“三个纪要”的精神,根据《民革章程》、民革中央关于加强组织建设的若干规定以及《无锡市各民主党派关于制定发展新成员工作规程的座谈会纪要》,民革发展的重点分工是同原中国国民党有关系的人士、同民革有历史联系和社会联系的人士、同台湾各界有联系的人士以及社会和法制专业人员中的代表性人士。

现结合我市发展新党员的实际情况,制定民革党员组织发展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凡自愿加入民革的人士,应由本人向所在地或所在单位和部门的民革基层组织或市委会递交书面申请、个人简历与业务工作简历。基层组织接到发展对象的申请后,应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门。若申请人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无本党基层组织,则可直接向市委会组递交书面入党申请。

(二)联系培养

对符合发展范围和条件的申请人,由市委组织部门安排填写规定的联系人登记表等材料,指定专人与申请人谈话,介绍本党章程、历史、性质、任务和优良传统,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工作情况、思想品德、入党动机等进行全面了解和审查。同时,在与申请人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和所在市(县)区委统战部沟通情况、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可列入新党员培养发展计划,接受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对每个发展对象,要指定两名党员为其培养联系人,市委领导也可适时约谈联系人,提出有关要求和努力方向。联系培养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联系期间可以邀请培养对象列席参加基层组织的活动,以便加深相互的认知与了解。

(三)组织考察

1、发展对象条件成熟,可以考察和发展时,经市委会同意,组织部门应适时安排2名工作人员,会同市(县)区委统战部一起到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中共组织或行政组织对其进行考察。

2、考察主要内容应包括:对中共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情况和群众意见;本人的政治历史以及现实表现;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的政治情况等。考察要取得书面证明材料(基本情况、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表现等),并盖单位党组织公章,考察人员应在材料上签名。

3、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等界别的申请人,应与其档案存放单位、工商局、税务局、居住地派出所、街道(社居委)和其他有关单位联系,了解情况,听取反映。

4、组织部门应将考察情况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时报中共市委统战部,并听取意见。凡没有经过考察或在考察中发现问题的,不能发展为本党党员。

5、市委组织处将拟发展新社员情况提交主委办公会讨论。

(四)填写表格

经组织培养考察合格后,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入党申请表》一式四份。介绍人在表中“介绍人意见”栏内填写对申请人具备入党条件的意见并签名或盖章。

(五)支部通过

基层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通过后,签署意见上报市委组织部门。

(六)市委批准

入党申请表经组织部门审核无误后,提交市委主委会审批。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申请人即成为本党党员。党龄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

(七)建立党籍

1、入党申请批准后,组织部门要逐级呈报民革省委、中央备案后,发文通知新党员及所在基层组织,同时抄送市委统战部、相关区委统战部、新党员所在单位中共党组织或其档案所在单位。

2、基层组织收到市委批准文件后,及时通知新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并从批准之月起收取党费。

3、新党员的相关资料由市委组织部门专档保存,并按照党籍管理办法及时更新变动情况。

 

    八、民革无锡市委光彩事业项目捐赠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进光彩事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市委统战部的统一部署,根据无锡市光彩事业促进会《无锡市光彩事业项目捐赠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资金来源为民革党员及志愿者的捐赠,民革市委会、基层组织、党员募集的来自热心志愿服务的机构或个人的捐赠,其他公益活动收入及其银行存款利息。

第三条 本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精打细算的原则。

第二章  捐赠范围

第四条 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我市对口扶贫协作地区及我市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革党员中的困难人员或家庭的扶贫助困。

第五条 教育、环境保护、国土绿化项目。

第六条 对弱势群体的救助、就业培训项目。

第七条 抗洪救灾、抗震救灾等紧急社会救助项目。

第八条 经捐赠人指定的捐赠项目、单位或困难对象,民革市委会认定的其他公益活动项目。

第三章  项目确定与实施

第九条 由民革无锡市委机关负责项目的收集、整理,建立项目数据库。

第十条 二万元及以下符合捐赠范围的项目由机关办公会议确定,二万元以上项目由机关办公会议审定项目实施单位和冠名等事宜,并经秘书长报市委主委会议或市委会议审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报市委主委审定。

第十一条 项目可以由一家或多家捐赠单位或个人联合实施并冠名。

第十二条 民革无锡市委开展的项目,由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联系、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民革无锡市委在无锡市光彩事业基金会下开设分户:光彩事业民革无锡市委专项基金(民革无锡市委博爱公益活动基金)。捐赠资金统一汇入:无锡市光彩事业促进会(账号:110 3020 1092 4900 0206;开户行:工商银行城中支行),由光彩事业促进会记入民革分户。民革市委办公室获悉汇款情况后,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联系,由其向捐款人或单位出具发票。

第十四条 民革无锡市委根据捐助项目和对象,凭发票到市光彩事业促进会,从民革分户中支出,使用资金。民革基层组织募集的非定向捐赠资金,60%由基层组织用作光彩公益活动,40%由市委会用于光彩公益事业。市委会使用资金发票由秘书长签字负责,基层组织使用资金发票由基层组织负责人签字负责,经秘书长加签后记入账户。对没有发票的捐赠款项,必须由受赠人签字,并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为凭。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民革分户基金的使用必须在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办公室的统一管理下进行,遵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民革办公室按有关财务规定做好捐赠资金款项管理、拨付等,做好捐赠资金收支记录,根据不同捐赠来源,做好分户明细记录。详细记录每笔到账捐款的来源、时间、数额、用途等信息和每笔使用捐款的时间、数额、用途、经手人等信息。

第十七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中止,民革市委会办公室应停止拨款、并参与项目结算。

第十八条 捐赠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由民革无锡市委会进行监督。每年度或根据需要由民革办公室在市委会上通报资金使用情况,并在每年年底接受市光彩事业促进会组织的有关审计。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全委会通过后开始施行。

 

第二部分 民革无锡市委基层组织工作制度

 

一、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支部和总支部、基层委员会都属基层组织。根据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示精神,在民革市委会和中共党组织领导下,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中心任务开展各项党务工作。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负责协调所属各支部的工作。支部委员会是支部的领导机构和服务机构,负责支部的日常党务工作,组织支部党员完成支部的各项任务,并定期向上一级地方组织报告工作。

支部和总支部、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必要时经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委员的名额和人选,须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组成要注意结构合理。基层组织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推选。

支部和总支部、基层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开展支部活动,健全组织生活。主任委员负责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与上级组织联系、汇报工作,传达上级组织决定、决议并组织实施。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务。委员分管组织、宣传、祖国和平统一联谊工作、社会服务、妇女工作等。

根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支部工作条例》的规定,支部的基本任务有

(一)宣传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及有关各项方针、政策,传达、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所布置的任务,教育和鼓励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协助本单位完成各项任务;
   
(二)调动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事业贡献力量,表彰先进,推广先进经验;
    
(三)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推动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本党历史和章程,继承和发扬孙中山先生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的精神,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
    
(四)维护和执行本党纪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和监督党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
   
(五)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社情民意;
   
(六)教育党员自觉抵制社会不良倾向,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坚决同违法犯罪和破坏安定团结局面的行为作斗争;
   
(七)发现、培养并向上级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八)发展党员,收缴党费,讨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

支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总结支部工作情况,并书面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支部委员每1-2月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研究支部工作,分析思想动态,协调委员工作。制定、完善和实施支部工作制度,组织支部党员定期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组织生活,负责做好相关记录;

(二)定期组织党员学习,提高党员的政治理论修养和综合素质。引导党员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有计划地对党员所在单位及家庭进行访问,征求意见,了解党员的表现及存在的困难,关心党员的工作及生活,维护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好反应社情民意的信息工作;

(四)做好对支部党员的活动以及党籍变动、党员信息动态等各种情况的收集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地方组织报告;

(五)向上一级地方组织推荐后备干部人选;

()认真贯彻1996年以来各民主党派中央关于组织发展若干座谈会纪要的精神,积极稳妥地发展党员;

(七)支部所收党费由专人负责保管,定期向支部党员公布收支情况;

(八)支部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地方组织汇报。

 

二、党费缴纳和使用制度

执行民革中央《党员交纳党费及党费使用办法》(随民革中央常务委员会的修改而修改):
  1、党员应自觉地按时向所属基层组织交纳党费。

2、交纳党费的标准:月工资(见附注)收入在500(500)以下者,每月交纳l元;月工资收入在500元以上至1000(1000)者,每月交纳5元;月工资收入在1000元以上者,每月交纳10元。
  3、新党员入党后,自支部大会通过之月起交纳党费。党员有与中共或其他党派交叉的,也应按上述标准交纳党费。
  4、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数额不限。党员经济收入过低或生活特别困难的.可向组织申请减交或免交党费,减交数额由各基层组织视具体情况决定。
  5、基层组织所收党费,全部留在本基层组织作为开展活动之用。党费的收支及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公布,并接受上一级地方组织的监督检查。

  附注:月工资指

  1、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

  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职务工资、等级工资之和;

  3、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实行年薪制的人员按月平均收入计算。

 

第三部分  民革无锡市委机关工作制度

一、机关岗位工作职责

(一)驻会副主委(秘书长)工作职责

参见第一部分民革无锡市委工作制度中领导职责之专职副主委职责和秘书长职责。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1、协助市委领导了解、掌握情况,提出决策建议,传递工作指令,搞好督察落实。

2、负责市委会的文件、电报、信件的收发、登记,主要文件的传阅,印鉴、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报纸杂志订阅以及信件传递。

3、负责拟定市委会总结、计划、换届工作报告,拟发市委会名义的文件、通知等。编撰市委会年鉴,草拟领导讲话稿等。负责市委机关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4、负责市委代表大会、全委会议、主委会议、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及其它会议的会务工作及活动的组织安排和记录。

5、做好机关办公会议的记录,并记好市委大事记。

6、负责来信来访登记、接待、处理工作,做好市委内外接待交流工作。

7、负责市委印鉴保管与使用。

8、负责做好机关的财务工作。

9、负责办公设备的添置、保管、维修,各种物品的采购、保管与领用,安全保卫、消防卫生,车辆管理、维修保养等工作,负责节假日的值班安排。

10、负责调研工作。根据领导要求,组织协调好相关专题调研活动以及调研报告的撰写,政协全会发言的撰写。

11、负责市委会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安排。

12、负责党员《团结报》征订报销工作。

13、机关离退休同志和老党员的走访慰问。

14、及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三)组织宣传处工作职责

组织工作

1、认真贯彻落实民革中央关于组织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加强组织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组织工作制度。根据市委工作部署,拟定年、季度工作计划,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并做好工作总结;

2、负责管理基层组织的建立、发展、调整、撤销、上报工作和各基层支部领导班子的组建、改选、调整、任免、上报工作;

3、负责成员的党籍和后备干部的档案管理、纪律执行和对成员进行调查、考核、统计等工作;报送有关组织工作的信息、统计报表。做好人事管理系统的维护和管理。编制无锡民革党员名册和基层组织名册,及时掌握党员和基层组织的变动情况。

4、负责对成员进行联系、考察、培训、教育工作,做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政治安排的人才推荐、考察工作;开展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协助搞好机关公务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5、组织、指导、推动基层组织开展组织工作和组织活动,指导、推动基层组织工作的计划、总结、措施、经验交流等工作,并加强与中共党基层组织的联系、协调工作;

6、加强与各类“特约员”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向对口部门反映,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调研。

7、了解、关心党员的工作、生活,开展慰问活动;

8、配合做好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9、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宣传工作

1、负责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统一战线、民主党派的理论政策和民革中央、省、市委有关决议、决定的精神;

2、负责组织和落实市委的宣传、思想教育工作。根据上级部署的主题教育内容和市委会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的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各种形式的报告会、座谈会、讲座和学习班。

3、深入了解党员的思想情况,及时综合分析向市委会汇报。及时收集整理党员的意见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

4、负责市委会各种会议、重大活动、参政议政和党员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

5、负责组织民革市委会在市政协全会上的集体提案,负责社情民意和统战信息的撰写和上报。加强与有关部委办局对口交流的组织工作。

6、协同组织部门做好成员的培训,加强理论学习,研究多党合作、统一战线的理论政策。

7、协助市委会开展调研活动,整理有关资料。

8、做好市委会有关会议、活动的记录。

9、制定市委会和机关干部学习计划、检查落实学习情况。及时总结学习体会,推广学习经验,收集反映问题、意见和要求。

10、负责《无锡民革》编辑出版和分发,做好与兄弟省市民革机关的交流。负责无锡民革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11、抓好通讯员队伍建设,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组织学习和交流情况。建立基层信息网络。

12、及时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关办公会议制度

(一)为安排、检查和考核机关各处室工作,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原则上每周一召开机关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办公会议。

(二)机关办公会议,由驻会副主委(秘书长)及机关各职能部门的全体干部参加,由驻会副主委(秘书长)或由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三)机关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

 1、研究和落实市委会议、主副委会议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

 2、听取各部门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和下一步工作计划;

 3、商讨各部门提出的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和解决措施;

 4、商讨机关各职能部门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5、讨论、商议市委会大型活动的安排、落实;

6、讨论向主副委会议提出的工作计划、建议;

 7、讨论、研究机关日常工作;

 8、讨论机关干部考核管理、评优等问题。

(四)办公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是机关各处室工作的主要依据,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驻会副主委(秘书长)负责检查、协调、督办执行情况。

 

三、机关干部管理规定

(一)按照《公务员法》,对机关干部进行管理考核。机关日常人事管理考核,由主委领导、驻会副主委(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二)机关干部任免

机关干部任免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1、市委会机关正科级(含正科级)以下干部的任免,根据市人事局关于干部任免的规定,由驻会副主委(秘书长)提出,经主委同意,请市委统战部协助考察,经主副委会议讨论决定,报民革省委备案;

2、调入与录用干部的考察、外调工作,经驻会副主委(秘书长)批准后,请市委统战部协助办理;

3、机关干部档案由市委统战部统一管理。

 

四、机关学习制度

(一)学习目的

为使机关的学习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机关干部的思想政治觉悟、统战理论和业务水平,争创学习型机关,制定本制度。

(二)学习内容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社会道德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理论素养。

2、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机关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学习贯彻《公务员法》,维护国家公务员形象。

3、学习贯彻民革中央、省委和市委会有关文件等。

4、学习时事政治、统战理论、民革章程、民革党史,增强党政意识,不断提高机关干部从事民主党派机关工作的能力。

5、学习科学文化、经济、文字写作、现代科技等知识,加速知识更新,强化创新思维,提高文化素质和工作水平。

6、学习上级部门规定的“公务员能力建设”和“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的各项课程。

(三)学习方法

1、按照机关年度学习计划,每月由组宣处安排学习内容,原则上每周五下午集中学习。

2、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提高相结合的形式,,并加强对集中学习的统筹管理。通过学习提高机关人员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

3、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及时安排机关干部参加集中培训。

(四)学习要求

1、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时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因公或病假不能参加的,需事前请假。每次学习由组宣处负责人员考勤,年终作为考评依据。

2、机关工作人员对学习要积极认真、刻苦钻研,积极讨论,踊跃发言,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学风,使学习更具针对性、启发性、时效性。

 

五、机关干部联络基层制度

机关干部联络基层的目的是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与党员的联系,密切机关和基层组织的关系,更好地调动党员积极性,加强参政党建设,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一)根据市委《关于建立主副委、机关人员与基层组织对口联系制度》的要求,市委主副委及机关人员以参加对口联系的基层组织的活动为主。

(二)参加基层组织生活(活动)的任务是:宣传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鼓励党员在本职工作中作出成绩,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作出努力,并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为市委会参政议政提供依据。了解基层工作的情况,听取基层组织和党员对市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党员的工作、思想、生活等情况,帮组基层组织干部贯彻落实市委会的各项工作任务。传达上级组织的工作意见,介绍交流各基层组织的经验,协助基层组织总结经验,做好工作。

(三)机关干部要主动关心对口联系的基层组织,每月至少下基层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下基层。

(四)在与基层组织联系中如有必要与中共基层党组织交流,机关干部需有2 人参加,主要情况及时向驻会副主委(秘书长)和与该基层组织联系的其他领导汇报。

 

六、机关公文管理规定

机关公文的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各职能部门处理公文,在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机关办公室根据国家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市委机关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公文办理程序和文件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

(一)凡是从外部(包括上级、下级、同级)送达市委会的公务文件、电报、信函和其他文字材料,均由办公室专人拆封、登记,并经办公室主任批办意见,然后送给有关领导批阅或有关部门承办。

(二)阅文应先传领导再传处室,应在规定时间内传阅完毕。文件阅签后送回办公室,不得直接横向传阅。特急件、绝密件要有专人送给有关领导同志阅处,领导签阅后由文书处理人员及时带回。

(三)工作人员、领导去上级机关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应交办公室登记后使用,以免遗失或漏办。

(四)所有从市委会发出的公务文件、电报、信函和其他文字材料,都应严格按照拟稿、核稿、登记、签发、校对、打印、封发等程序进行。

(五)文稿拟好后送办公室登记文号,打印结束后,原稿及两份打印稿送交办公室归档。

(六)文件采用计算机管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一)本制度所称档案,是指市委会工作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像、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党派活动的重要见证。本会档案可分为: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组织档案和固定资产档案。

(二)市委机关的档案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做好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1、办公室具体负责文书(声像)档案、会计档案及有关固定资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

2、组织宣传处具体负责党员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负责重大活动、先进集体和个人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利用;

(三)具体要求

1、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由各有关处室收集、分类、整理、归档,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2、归档案卷总的要求:遵循文件材料形成的规律与特点,保持文件材料内在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3、文书档案整理归档应于每年6月底结束,跨年度的工作可于该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整理归档。

4、严格遵守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借用管理制度,标注密级的文件、资料不得私自复印;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印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复印件等同原件一样管理;需要摘录的应使用保密记录本。

5、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按规定进行鉴定处理,并出具档案鉴定报告。

6、对经鉴定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制定销毁档案清册,经驻会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销毁时,办公室必须按有关保密规定,指定2人负责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7、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在离职前将所管档案资料的数量及状况清理好,并办好交接手续。

 

八、财务制度

(一)管理制度
  1、市委机关的一切财务来往,包括财政拨款、专项经费及自筹资金等,均纳入财务管理范围。
  2、市委机关年度预算,由办公室编制,经驻会副主委兼秘书长审阅签字后上报。
  市财政批复的市委机关的年度预算指标,年终决算,由办公室在机关办公会议上通报。并报主委办公会议。
  3、市委机关各项经费(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等)的管理、使用,必须严格遵守财务法规,量入为出,厉行节约,合理开支。各项经费由办公室统一按章管理、分类建账、审核使用。
  4、我会按计划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外出公务活动,以及在编人员的补贴、福利等开支,必须严格按上级规定执行。
  5、我会的各种茶话会、联谊活动、接待来访宾客及随同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和司机的误餐补助、慰问我会老同志、慰问机关重症病人和经济困难职工等费用,应参照有关标准,由机关领导决定。
  6、办公室负责按时完成以下财务业务:

于当月25日前向市财政局上报下月用款计划;

每月5日前向市财政局上报上月财务报表;向市地税局上报上月机关人员个人所得税;向社保局交纳社保;

每月10日前发放机关退休人员工资;

每月20日前完成机关在职人员公积金和新职工住房补助的缴纳;

每季度次月按财政局要求统计并上报上季度服务业统计报表数据;

每年71日完成机关在职人员公积金的调整。

上述时间要求可根据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要求进行调整。
  (二)报销办法
  1、处室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报销费用的审核,机关领导进行签批。经办人需在票据上签字,并说明事由。经费实行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未经上述程序,财会人员不得借支或报销费用。
  2、市委会召开的会议、茶话会、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及机关组织调研、参观考察活动等,承办处室应提前将计划及具体时间、人数、所需经费等情况做好计划,办公室核定相关内容,机关领导审核同意。
  3、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借款,应填写借款凭证。报销差旅费应在出差结束回机关一周内,填妥报销单,连同出差或会议有关通知审核、签批。
   4、我会接待中央、外省市、省内地方组织的领导或其他来访人员,接待方案事先由机关领导批准。一般接待本地本党派成员来访的临时用餐,在机关指定的食堂安排。未经批准的非定点用餐,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报销。
  5、机关在职人员的进修费、培训费,根据机关经费许可情况,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6
、机关办公用品等各类物资,根据需要与经费许可情况,由办公室统一计划、购置。大宗物品的购置,须机关领导批准方可进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须编入机关经费年度预算。
  7、机关车辆维护费、油费、路桥费、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话费等由办公室负责办理,办公室主任审核,机关领导签批。
  8、机关的会计、出纳有权对机关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凡不符合国家财政纪律、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应拒绝办理,并向办公室主任、机关领导报告。

 

八、机关汽车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为了合理使用车辆,提高机关办事效率,更好地为市委会领导和各处室工作开展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安全学习,不开英雄车,不强行超车,不带病出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爱护车辆,按规定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保养、清洁工作,保持车况良好。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办公室调度,听从指挥。坚守岗位,随叫随到,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不得未经同意开私车。

(二)车辆使用范围:市委会领导的公务活动、机关日常的业务用车、来宾接待、机关离退休老领导的公务活动及特殊情况下的就诊就医、经市委会领导批准的特需派车等。

(三)车辆管理:除领导用车外,其他用车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报机关领导批准。在车辆调度中,一般应首先满足市委会领导的公务用车。各处因公用车须由处室负责人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派车。兄弟单位因公借车,在本单位车辆可以调度的情况下,可予以支持。无特殊情况车辆停放按惯例执行。汽车的维修、保养、购置零配件要提前报计划,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车辆损坏后,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四)驾驶员因公加班,因公误餐,由办公室批准,发放补贴。

 

九、《大事记》编写规定

《无锡民革大事记》,是按时间顺序记载无锡民革的沿革变迁和重要工作活动的文字材料。目的:一是为市委会工作留下详实的、具有参考价值的记录性文字;二是为编纂年鉴、史志和历史研究积累丰富资料。为进一步规范大事记编写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记事范围

1、市委会换届及领导班子调整;

2、市委会主办和协办的重要活动;

3、市委会工作的重大成就和重大失误

4、重要的会议及通过(作出)的重要决议、决定;

5、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

6、中共党组织及民革上级组织对市委会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问题请求的批复(答复);

7、与其他单位、党派的重要交流、往来和协作活动;

8、重要的外事活动和领导主席的活动;

9、刊物或简报的创办和停刊;

10、专委会及基层组织的设立、撤销、合并、调整;

11、专委会及基层组织开展的重要工作和重要活动;

12、担任过市委会领导的老同志和无锡民革在当地的知名人士的逝世;

13、机关职能的确定、变化,内设机构的设置、变化,人员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变动;

14、机关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15、机关办公地址的变迁;

16、党员取得的重大成绩、参加的重要活动;

17、集体和个人获得的市级以上奖励和荣誉称号;

18、机关工作人员或党员受重大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理;

19、党派或本机关与外单位的纠纷和诉讼活动;

20、下属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恢复、更名等;

21、市委会或涉及无锡民革的其他重大活动等。

(二)记事方法

1、按时间顺序依次记事;

2、采用条文记事法,一个条目记录一件大事;

3、每个事件的记述一般都要含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重大事件还要交代背景及影响。

4、记述事件内容要客观、真实、准确。

5、文字要简明扼要,叙事清楚。

(三)编写责任部门

1、应由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

2、市委领导、各专委会、各基层组织、机关各部门和党员根据以上记事范围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委办公室。

0一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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