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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和可撤销的婚姻类型

时间:2013-12-26 [ ] 浏览次数:

律师提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有配偶者同他人结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禁止结婚;(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被解除后,视为自始至终未存在婚姻关系。

 

婚姻最重要的原则就是意志自由,即是其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想法。一方以任何理由威胁对方结婚,被威胁一方被迫同意结婚的情况显然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宗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撤销该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撤销婚姻的申请,必须要在婚后1年之内,由被胁迫一方主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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