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服务 » 律师提醒 » 正文

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时间:2013-12-26 [ ] 浏览次数:

   律师提醒:

   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经买卖交付,但未办理登记发生事故的,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 责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