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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无锡中山书画院章程

时间:2014-04-21 [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民革无锡中山书画院”。

第二条              本院系民革无锡市委员会领导的,以民革无锡党内从事美术工作的艺术家和无锡市及其他海内外美术家自愿结合为主体的文化机构。

第三条              本院的宗旨是:继承和发扬孙中山先生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繁荣发展具有时代精神的书画艺术,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促进文化交流。

第四条              本院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院设在无锡市宝界工商培训中心内(山水东路6号)。

 

第二章                 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院的工作任务是:

一、联系并团结民革各地书画组织,发挥书画工作的特点和优势,为履行参政党的职能服务;

二、积极培养和推介无锡民革的优秀中青年美术家;

三、适应市场需求,实现民革书画工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是:

一、举办书画艺术研讨会;

二、组织书画家采风、写生、交流、创作;

三、举办书画艺术展览;

四、举办书画艺术讲座和书画培训;

五、与民革各地书画组织之间开展学术交流;

六、开展与港澳台美术机构和美术家的联谊与学术交流;

七、组织编辑出版学术刊物及画册;

八、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任免

第八条              本院设名誉院长一人。

第九条              本院设顾问若干人,担任顾问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民革无锡市委领导同志(含已退下来的);

二、国内有名望的书画艺术界人士;

三、与本院有联系的有关单位领导同志。

第十条              本院设院长一人,副院长若干人(其中一名由专职副主委担任),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以上人员由民革无锡市委主委办公会议任免。任期2年。

院务工作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参加,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减。院务工作对民革无锡市委负责。

第十一条    本院的艺术活动由担任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艺术专业人员研究决定。必要时听取顾问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本院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任期同上。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等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个人会员实行聘任制。团体会员由书画组织担任。由团体会员单位推荐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聘任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并报备民革无锡市委。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     本院暂不设专职画家和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协调,民革机关办公室做必要的配合。

 

第四章                 资产和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本院经费来源:自筹为主。

一、会员捐赠;

二、社会捐赠;

三、各种活动筹集;

四、其他。

第十五条    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不得挪做他用。

第十六条    本院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暂时由民革机关会计代管,报销须由经手人、院长和担任副院长的民革副主委三人签字。

第十七条    本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物品由民革市委会负责保管,每年一次在院长办公会议上通报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    本院收藏的书画作品归属民革无锡市委,只可用于学术展览、学术交流及出版,不得用于出售、拍卖、转让、馈赠等处置。

第十九条    场地管理和使用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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