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无锡中山书画院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时间:2014-04-21 [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第一条 根据民革无锡中山书画院(以下简称“书画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书画院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三条 会员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第四条 民革中现有的书画艺术家及其从事相关工作的党员视为当然个人会员。
第五条 申请成为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的程序是:
(一)经由一名以上中山书画院会员推荐,由有关个人和单位向书画院提交逐项填写的《民革无锡中山书画院个人会员申请表》或《民革无锡中山书画院团体会员申请表》(申请团体会员的单位需在申请表上加盖组织公章);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和单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向民革无锡市委报备,并发予聘书。
第五条 个人会员需政治可靠,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美术创作的专业人士;
(二)从事美术理论、评论的专业人士;
(三)从事文化产业的专业人士;
(四)热心民革事业,在文化交流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士。
(五)热心民革事业的其他有关人士。
第六条 团体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区级以上的书画组织(民政登记、工商登记或经批准的内设机构);
(二)成立一年以上,能够正常开展活动(举办创作展览、交流、培训等);
(三)拥有数名专兼职专业工作者。
第七条 团体会员应推荐一名代表参加画院会员会议和活动,该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民革组织,热心民革有关工作;
(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
(三)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
第八条 会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书画院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书画院的决议,自觉维护书画院的政治、艺术形象及各种名誉;
(二)支持和积极参加书画院开展的活动;
(三)个人会员应于每年12月前缴纳会费每年200元和书画美术作品1件(多交不限),用于会员创作学术活动;
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并自愿给予书画院经济或物质支持,缴纳时间同上;
会员所缴纳的美术作品不定期举办观摩展览,并用作书画院收藏、交流等。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书画院的有关会议,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参加书画院开展的业务活动(展览、交流、采风、讲座、研讨等);
(三)书画院在宝界工商培训中心的活动场所,为会员举办学术交流、作品展览等相关艺术活动(具体办法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安排制定);
(四)免费获得书画院的信息。
(五)会员缴纳的作品经书画院推荐被收购收藏,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可给予该会员一定的创作稿酬。
第十条 会员任期为二年,到期后如无特殊情况可续聘。担任会员期间,如有人事、法律主体等重要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向书画院申报备案。
第十一条 书画院对会员进行年度审核,审核不合格,或发生以下事由时,可暂停或撤销该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履行义务的;
(二)应申报事项未申报的;
(三)有其他严重违反书画院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规定行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如发生已撤销会员资格仍冒用身份违规违法者,一切后果自负。本院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民革无锡中山书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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