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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是否应对假货承担责任

时间:2018-12-21 [ ] 浏览次数: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款中确立的规则即“提示规则”。根据这一法条的规定,电商如果在接到被侵权人关于有商户售假的通知时,应当对售假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否则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电商必须审核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否则,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电商无法提供上述信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合理注意义务。电商应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否则,消费者可以主张电商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求电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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