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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待外籍员工的五险一金?

时间:2018-12-21 [ ] 浏览次数:

Q:公司招聘了一名外籍员工,已经办好外国人就业证,问是否要帮外籍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A: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管〔2006〕52号)中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在职职工”范围为: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因此,外籍员工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职员工范畴,公司可以不用为外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至于社保缴纳问题,根据2011年9月《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保部令第16号)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第九条规定“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社会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所以,如果外籍员工国籍国与中国签订“双边社保协定”的,按该协定办理(截止目前与中国签订社保协定的国家有: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法国、西班牙);没有签订的,则依据中国社保法规定缴纳社保费用。

Q:公司常年向客运公司租车接送员工上下班,年底因之前的客运公司经营不善面临倒闭,公司就换了一家客运公司,但因财务疏忽,应当汇给新客运公司的服务费仍然汇给了原来的客运公司,后经了解,原客运公司账号已经都被法院执行局查封,公司问能否向法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把公司汇错的钱拿回来?

 

A:不可以。因为公司虽然是汇错钱,但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外,对于货币这一种类物,一般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认定其权属,所以公司的钱汇到原客运公司账户上时所有权就已经发生转移,该汇错的钱就转变为原客运公司的钱,此时公司与原客运公司之间构成的是《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的不当得利。因此,公司如果想要拿回这笔钱,只能基于不当得利向法院提出返还之诉,且从性质上看,该债权属普通债权,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即公司通过诉讼获得不当得利返返还请求权后,如果原客运公司已经破产,公司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分配,而不能排除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提前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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