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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超重电动车生产商是否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8-12-21 [ ] 浏览次数:

电动车与行人以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当下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情形之一,因此电动车作为一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目前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第5.1.1和第5.1.2规定,电动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根据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3.6规定,最高设计车速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属于机动车类别里的轻便摩托车。超速、超重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潜在危险和操控能力的错误预估,使消费者处于“不合理危险”境地。电动车生产商向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消费者以非机动车名义提供实际上的机动车,便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电动车的超速、超重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的,从普通人的常识判断,同等条件下速度越快紧急刹车越难、碰撞后的冲击力越大,质量越大惯性就越大、紧急制动耗时越长。违规电动车辆的产品缺陷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以及事故后果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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