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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纠纷归哪里法院管?

时间:2018-12-21 [ ] 浏览次数:

Q:网络购物,收到物品后与店家网页介绍不一样因此产生纠纷,买家询问在哪里起诉,是否可以在买家所在地法院起诉?


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买家和店家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没有就合同履行地有其他特别约定的,则买家在网络平台留下的收货地址即为合同履行地,所以买家可以在收货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此次纠纷。
 

 

 

 

Q:住宅小区附近超市开业,因室外空调机组排放声音过响,影响了小区居民,双方产生争议,超市方认为超市在小区10米以外,符合法律规定设置距离,在此前提下也没有法律规定超市使用的空调室外机组排放声音标准,所以超市不存在违法行为不愿意进行变动,居民问能否坚持要求超市整改降低噪声?


A:居民可以先找第三方机构对超市空调外机运行时排放的声音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能认定是噪音污染的,则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以及《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要求超市对空调外机进行改造,将声音降低至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噪声一类标准,同时,居民还可以依据超市空调外机运行产生的噪声污染造成的影响主张损失赔偿并且由超市承担前期的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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