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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

时间:2018-12-21 [ ] 浏览次数:

Q:科技公司招聘了一个兼职设计师,每周上班3天,每天不超过8小时,一个月工资13000元,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四五个月后,公司觉得设计师的工作表现一般,就与设计师商量解除关系,但设计师却提出要公司赔偿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以及支付公司违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公司问是否要支付这些费用?

 

A:根据公司聘请设计师的模式来看,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的全日制用工,而应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和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非全日制用工没有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且非全日制用工的解除也不需要理由,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并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所以公司无需支付设计师任何费用即可终止双方关系。
 

 

 

 

Q: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发货买方经验收无误后,让卖方先开票,说是要凭票申请付款,但发票开具后,买方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原负责人离职,买方公司就以发票是付款凭证为由,认为卖方开具发票代表买方已经付款,卖方公司问是否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买方公司观点能否成立?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八条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见,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发票仅限于普通发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是买受人付款的依据,但不是付款的凭证。并且即便是普通发票,买受人要用来证明已经付款也是有前提的,即“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也就是说如果双方买卖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或者出卖人有证据证明交易习惯一向是先开票后付款的,那么买受人也不能以已经开票来证明已经付款。所以如果本案中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买方公司观点肯定不成立;如开具的是普通发票,买方公司观点能否成立则取决于双方买卖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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