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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中,商业保险能替代工伤保险吗?

时间:2018-12-21 [ ] 浏览次数:

Q:公司员工发生工伤,并在工伤医疗期结束后向公司提出离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社保基金承担公司没有异议,但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提出之前有给员工购买商业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理赔的钱也给了员工,因此公司能否不用再支付这个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不可以。根据2001年4月2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参加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后是否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企业在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此可见,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只能算是给员工的额外福利,而不能作为企业降低自身工伤赔偿支付责任的一种手段,员工在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企业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企业不能以员工已获得人身意外伤害赔偿为由进行抗辩,员工可以同时得到这两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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