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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后能停发工资吗?

时间:2019-06-13 [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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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公司员工因身体不好向公司请病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员工享有3个月医疗期,现在医疗期将满,但员工身体状况仍不适宜回公司上班,公司问医疗期满后如果员工继续请病假的,公司能否只同意给病假但不再发放工资?

A: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是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法条赋予公司在员工医疗期满时享有附带条件的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但如果医疗期满公司没有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反而让员工继续请病假,则表示公司放弃了解除权,此时,公司就不能再以医疗期满为由拒绝支付员工的病假工资,员工可以有权要求继续享有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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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017年张某向李某借款十万元,李某担心张某的还款能力,让李某找来王某作担保,王某在张某借条上担保人处签了名,一年后借款到期,李某向张某催讨,张某在半年内陆陆续续归还了李某五万元后失去联系,李某又找担保人王某要钱,王某在支付了李某一万元后,以担保期限已过为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李某问,王某的付款行为是否能作为认定王某保证期限仍有效的依据?

A:不可以。根据《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李某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借款到期后6个月内向王某主张过担保债权,否则,王某有权要求免除保证责任,李某不能以王某的付款行为推断王某愿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也不能以此推断李某曾经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王某主张过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中也明确“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可见,只要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不能证明已经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且该消灭的保证责任不会因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的付款行为或在之后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而当然的恢复,除非保证人重新明确认可与债权人成立新的保证合同,债权人才能依据新的保证合同要求保证人承担新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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