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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遗漏保险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与使用人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2019-06-13 [ ] 浏览次数:

机动车使用人应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通常情况下机动车使用人致第三人损害都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机动车使用人有直接加害行为、有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机动车使用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其应当作为直接侵权人按交通事故认定的责任赔偿受害人相应的损失。

机动车所有人应承担交强险限额范围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通常应是车辆投保人,由于其实际控制车辆运行并享有利益,应对事故风险承担相应责任。车辆出租,出借,或正在办理过户手续等理由均不能成为机动车所有权人不按法律规定投保交强险或不承担脱保车辆致害责任的理由。如果车辆因他人使用导致交通事故,由于车辆所有人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其又未与车辆使用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故除交强险限额范围责任外,机动车所有人对不足赔偿部分,不承担责任。但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部分,由于车主未投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车主具有未按国家法律规定及时投保的过错,应承担该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在交强险限额责任范围内,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车辆使用人致害第三人的情形中,车辆所有人与车辆使用人虽无共同过错,但由于都具有违反不同法定义务的过错且分别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内效力上,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先行赔偿了该损失,则具有了向使用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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