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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能否分割夫妻共有财产?

时间:2019-06-13 [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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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存在损害夫妻双方财产行为的,另一方能否阻止,或者通过什么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A: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大肆挥霍、转移、隐匿财产等恶意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或者一方拒绝为配偶支付医药费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在婚内提出分割共有财产,以保证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一方因过失导致共同财产毁损的,或者一方转移、隐匿财产是为了逃避第三人债权的,另一方无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婚内分割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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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王某向李某借款80万,李某为保障自己的权利要求王某除了借款合同外,另外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到期不还借款的,以王某名下房产抵债,现在还款日期已过,王某没有还款,李某问能否直接以房屋买卖协议为依据起诉王某,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李某所有并办理过户?

A:不可以。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2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债务未届清偿期之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协议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如债权人以债务人违反以物抵债的约定而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对所抵之物主张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以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李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其实质是一种物权担保,是借贷关系的附属合同,李某不能就此直接主张物权,李某如果想获得抵债房产所有权的,在目前只能依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中明确的“当事人要求以房产清偿债务的,应当采取拍卖等执行变价措施”,即通过民间借款案件确认债权后在申请执行阶段要求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同时就拍卖所得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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