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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子归小孩,未过户前能反悔?

时间:2019-06-13 [ ]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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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夫妻离婚,双方名下有一套房屋,尚有一小部分银行贷款未还清,双方经协商约定,房贷由男方继续归还,而双方未成年的儿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双方名下房产归儿子所有,之后双方离婚,女方几次找男方要求把房屋过户给儿子,男方以离婚时房屋还有银行贷款抵押为由主张赠与无效,不愿意过户并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女方问男方能否主张赠与无效或者是否能以房产尚未过户为由撤回房产赠与的?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由此可见,押权的存在并不影响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只是会导致房产过户暂时无法实现,所以男方不能以房产存在抵押权主张赠与无效,但可以提出在还清房贷后再办理过户。至于男方能否在房产过户前撤回赠与,《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男方是在与女方协商离婚的过程中,以不再支付儿子抚养费为前提,与女方达成了将房产赠与儿子的一致意思表示的,换句话说这也是双方协议离婚的条件之一,因此这样的“赠与”和《合同法》中规定的“赠与”不能完全划等号,在双方已经离婚且男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男方无权再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房产没有过户为由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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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王某购买的商品房,高楼带电梯,入住后发现卧室与电梯井一墙之隔,每到晚上就会被电梯声音吵的睡不着,找物业反应找来电梯维修单位,经检测后答复根据国家《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规定,电梯运行时机房的噪音值不高于80分贝、轿厢的噪音值不高于55分贝,开关门噪音值不高于65分贝,都属于正常范畴,王某问是否如此?

A:目前国家与电梯噪音相关的法律规定有三种类:一种是电梯本身的质量标准要求,其中就包括电梯维修单位所说的《GB/T10058-2009电梯技术条件》,即合格电梯运行时声音不高于80分贝、轿厢的声音不高于55分贝,开关门声音不高于65分贝;第二种是建筑噪音标准,例如《民用建筑设计隔声规范》中关于住宅建筑卧室允许的噪音级别是白天不高于50分贝、晚上不高于40分贝;第三种是环保方面的噪音标准,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将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定义为“噪声敏感建筑物”,属于A类建筑物,噪声排放限值按A类房间(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标准,即白天不得高于40分贝、晚上不得高于30分贝。鉴于本案中,与电梯井一墙之隔的是住宅卧室,所以王某可以依据第三种环保标准,要求专业机构重新做检测,如果电梯噪音白天超过了40分贝、晚上超过了30分贝的,则有权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要求商品房开发公司降低电梯运行声音,消除噪音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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