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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车门致行人受伤,保险公司能否对乘客责任免责?

时间:2019-06-13 [ ] 浏览次数:

乘客开车门致电动车驾驶人摔倒受伤,保险公司主张按照事故责任仅需承担车辆驾驶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应否支持?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对电动车驾驶人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日前,苏州中院二审对该判决予以维持。

2017年3月6日,蔡某驾驶汽车在某路口停车,乘员乔某在开启右后车门时与倪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倪某受伤,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为,蔡某驾驶机动车在路口停车时,占用非机动车道,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且乘员开启车门时未尽到提醒义务,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乔某开启车门时未观察道路交通情况,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倪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倪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2万余元。2017年12月6日,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倪某T3、L3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八级伤残。蔡某驾驶的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由于赔偿事宜产生争议,2018年2月28日,倪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蔡某、乔某及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4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各方对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故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蔡某、乔某的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倪某的损害是蔡某与乔某的共同行为所致,构成共同侵权,保险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蔡某、乔某连带赔偿。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倪某损失408254.78元。后保险公司不服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前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各种具有新型特点的交通事故也层出不穷,如何处理此类案件既对法官的裁判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也能相应加深法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应否对乘客承担责任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蔡某与乔某构成共同侵权,二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外彼此应视为一体,不分你我,即蔡某有对倪某的损失进行全部赔偿的义务,所以,作为承保了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某保险公司是蔡某的代位赔偿义务人,理应对倪某的全部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无权要求按照事故责任分割蔡某与乔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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