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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身份证所购车辆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时间:2019-06-13 [ ] 浏览次数: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条中的“出借人”是指“出借机动车的人”,与“出借身份证的人”的两个概念。尽管将身份证借给他人购买机动车会因其行为违法而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是他毕竟对机动车的运行没有支配权,也不获得运行所产生的利益,不能将其认定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只有实际对该车进行运行支配并获得运行利益的人,才应作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过错指的是与损害发生有关的过错,而非泛指所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的过错,是指出租人、出借人怠于审查承租人、借用人驾驶资质,或者隐瞒或者未告知机动车故障等,从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借用身份证肯定都是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而借用人在出借身份证的同时,应该意识到身份证的重要性,其出借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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