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革无锡市企业家联谊会章程

时间:2021-06-04 [ ]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民革无锡市企业家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受民革无锡市委领导,由无锡市民革党员中的企业家和经济界人士组成,围绕民革中心任务开展交流联谊等工作的内设联谊组织。

  第三条 本会指导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 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民革中央、 民革江苏省委、民革无锡市委的决策部署;继承和发扬孙中山爱国、革命和不断进步精神,团结、引导和服务广大会员,弘扬企业家精神,争做新时代表率;倡导爱国、敬业、创新、守法、诚信、贡献,不断提高参政议政和社会服务工作能力和水平,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宗旨:

  (一)团结联系民革无锡市党员中的企业家和经济界人士党员,发挥经济领域人才和资源优势,积极参与民革无锡市委参政议政、社会服务、祖国统一等方面工作,为民革履行参政党职能服务;

  (二)搭建学习培训、联络联系和联谊交流平台,促进优势互补,为促进会员健康成长和所在企业发展服务;

  (三)教育引导会员依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发展实体经济,推动创新创业,投身公益慈善事业,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广泛凝聚智慧和力量。

  第五条 本会设在民革无锡市委机关。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工作任务:

  (一)按照民革无锡市委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和考察活动,反映经济领域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二)结合民革无锡市委工作安排,组织参加无锡市内各级政府举办的经济贸易、产业投资和咨询洽谈等活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三)根据无锡民革工作特点和会员需要,组织开展学习培 训、讲座论坛等活动,促进会员政治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提高;

  (四)组织开展跨地区的联谊和交流活动,取长补短,促进共同发展;

  (五)提供法律法规、工商税务、政策信息等咨询服务,协助解决会员所在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响应民革无锡市委号召,组织会员参与乡村振兴和开展慈善公益等活动;

  (七)开展与港澳台及海外经济组织、团体协会的联谊和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遵守民革章程,正常参加民革组织生活,从事企业 经营管理及相关经济工作、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家、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会长会议核准,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会议、考察、交流等各类活动;

  (二)向本会提出合理的帮助请求,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和帮助;

  (三)对本会工作及相关活动提出建议或批评,实施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事项;

  (四)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所需有关信息、统计数据和资料;

  (五)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 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会员,经民革无锡市委同意,作自动退会处理;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民革无锡市委同意,可对其除名。

  第四章 组织和人事任免

  第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以上人员由民革无锡市委主委会议任免,任期3-5年,可以连任。经民革无锡市委主委会议同意,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有过硬的政治素质;

  (二)热心民革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参政议政能力,身体健康,服务意识强,能胜任本会工作。

  第十三条 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理事会议和会员会议;

  (二)检查会长会议、理事会议、会员会议的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重大活动及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对民革无锡市委负责。

  第十五条 会长会议的职权:

  (一)根据民革无锡市委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本会重点任务和工作计划,报民革无锡市委批准后实施;

  (二)定期向民革无锡市委汇报工作情况,每年度提交书面总结;

  (三)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任免办事机构负责人;

  (四)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五)研究决定理事会议和会员会议的召开事宜;

  (六)研究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的设置,由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理事原则由各基层组织或会长会议推荐、提名,经会长会议核准确定,一般是民革企业家工作的骨干,总数占全体会员数30%左右。理事负责协助所在基层组织落实本会具体工作任务,随民革无锡市企业家联谊会换届而同步调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理事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原则上每年召开二次。

  第二十一条 会员会议。会员会议由全体会员组成,原则上每届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如因特殊情况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产生缺额,若有需要,按照以上条款产生、增补。增补人员任职期限到本届民革无锡市企业家联谊会届满期止。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活动经费自筹,鼓励民革党员企业和个人赞助。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财务管理由民革无锡市企业家联谊会根据相关规定自行管理。财务收支情况实行内部定期通报制度,每年向民革无锡市委主委会议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民革无锡市委主委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民革无锡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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